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要求
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。
本標準按照GB/T 1.1—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。
本標準代替GA 53—1993《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》。除編輯性修改外,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:
――修改了標準名稱;
――修改了章節的編排結構;
――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分類(見第4章,1993年版的1.3);
――修改了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分級(見第5章,1993年版的4.1);
――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條件(見第6章);
――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(見第7章);
――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要求(見8.1,1993年版的第4章);
――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許可證管理及考核要求(見8.2,1993年版的第3章、第5章、第6章);
――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其他管理要求(見第9章);
――刪除了爆破作業人員證件定期復審要求(見1993年版的6.3.1)。
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
本標準由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應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、中國工程爆破協會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閆正斌、汪旭光、亓希國、張國亮、高蔭桐、曲廣建、方桂富、王小林、張正忠。
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分類、分級、資格條件、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管理。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 6722—2014 爆破安全規程
GA 990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
GA 991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
GB 6722—2014、 GA 99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為了便于使用,以下重復列出了
GB 6722—2014中的一些術語和定義。
爆破作業單位 blasting unit
持有《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,分非營業性和營業性兩類。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為本單位的合法生產活動需要,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;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承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、安全評估、安全監理的單位。
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
具有爆破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并通過考核,獲得從事爆破工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。
[GB 6722—2014,定義3.3]
爆破作業人員 blasting personnel
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、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。
4 分類
爆破作業人員分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、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。
5 分級
5.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分為高級/A、高級/B、中級/C和初級/D。資格等級與作業范圍對應關系見表1。
5.2 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分級。
表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等級與作業范圍對應關系表
資格等級 | 作業范圍 |
高級/A | A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|
高級/B | B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|
中級/C | C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|
初級/D | D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|
注1:表中作業范圍的A級、B級、C級、D級為GB 6722—2014中規定爆破工程的相應級別。 注2: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見6.2.1。 |
6 資格條件
6.1 一般要求
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一般要求為:
a)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;
b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c)無刑事處罰記錄;
d)無涉恐、吸毒等其他不適合從事爆破作業的情況。
6.2 特殊要求
6.2.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
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為:
a)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70周歲;
b)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/D的,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3年以上,或者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學本科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1年以上;
c)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/C的,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,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/D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3項D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;
d)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/B的,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,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/C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3項C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;
e)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/A的,應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/B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5項B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;
f)近3年參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、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,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。
6.2.2 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
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為:
a)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;
b)初中以上文化程度;
c)近3年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。
7 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
7.1 崗位設置
7.1.1 按照崗位職責分工不同,爆破作業單位應設置單位技術負責人、項目技術負責人、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崗位。
7.1.2 單位技術負責人、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,可以兼任。
7.1.3 爆破員、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得兼任。